客服热线:4008-858-858
  首页 | 新闻 | 试乘试驾 | 团购买车 | 二手车 | 会员社区 | 车型对比 | 商城 | 车友论坛 
 试乘试驾 | 车险计算 | 车贷计算 | 上牌流程 | 二手置换 | 在线评估 | 精品团购 | 在线咨询 | 车网论坛 | 博客 | 酒店·休闲
 
首页 > 政策法规 > 正文
新《道交法》机动车无过错担责不超10%
    2008-05-04 11:31:00 无忧车网 来源: 添加到百度搜藏添加到百度搜藏进入论坛 讨论 [打印]

“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发生事故,机动车如无过错,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,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%。”昨天起,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开始施行,记者获悉,当中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撞人的赔偿责任。

据了解,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自4年前实施起,就一直得到社会广泛关注,尤其是当中的第76条对“撞了不白撞”的规定,广大司机特别反映强烈。

2007年,针对这一问题,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,并于当年12月29日作出修改决定。第76条被修改为: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;不足的部分,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: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10%的赔偿责任。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,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 “五一”三天超标准收费 停车场投诉最多!
相关文章 焦点新闻
热点车型

车型搜索
 
 
 价格搜索: - 万元
 
购车费用 车型比较 车险计算 养车费用
品牌导购 购车流程 贷款计算 价格导购

无忧车网今日推荐
爱丽舍、凯旋新的团购
新307“变”在哪里

无忧车网每周热点团购车型
车型:天语SX41.6MT 参加人数:5人
成交人数:1人 << 详细信息
 
<< 参加此车型团购
车型:马自达62.0L 参加人数:3人
成交人数:1人 << 详细信息
 
<< 参加此车型团购

论坛热帖
博客相册推荐



关于我们 | 广告业务 | 诚聘英才 | 合作伙伴 | 联系我们
che51.com All Copyright© Reserved 2003-2007 无忧车网 版权所有会员服务热线:4008-858-858(免长途费) 027-84803331